各位专家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、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相关规定,自然人按次取得劳务收入超过500元的,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。如不开具发票,属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漏缴增值税行为。与此同时,增值税发票能够用于税费抵扣,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。
为进一步简化专家开票操作流程,由协会统一填写开票内容后,通过短信形式向专家发送专属链接。专家仅需点击链接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代开劳务费发票申请,后续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、下载发票等环节,均由协会统一协助完成。
为此,请领取劳务费的专家配合协会确认代开劳务费发票申请,或者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劳务费发票并提供至协会。操作指南详见附件,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!
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
办公室
2025年5月26日
电话:010-512099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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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谢您的一路陪伴!